液化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問題一直是我國的液化石油氣儲罐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盡量避免涉及和回避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受技術條件、管理體制和人員觀念等因素的制約,設計者對液化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大都不愿或難以給出準確的預報值,從而導致液化氣儲罐超期服役現象的存在;
其次,由于缺乏相關標準和法規條文對超期服役的液化氣儲罐進行必要的規定和限制,使得其使用和檢驗缺乏有效的依據,處理不好客觀上會造成重大的安全隱患。但由于種種原因,液化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事實上,液化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該由設計者在圖樣上標注,設計者在設計時應考慮到影響容器使用年限的因素,主要有: 材料的力學性能如高溫蠕變和高溫斷裂對時間的依賴性; 腐蝕裕量中包含的設計年限因素; 載荷如周期性載荷等的時間性; 違規操作或惡劣環境等非正常因素。
因此,正確的設計途徑應是:設計者在確定液化氣儲罐設計使用年限的基礎上,充分地考慮以上四個因素的影響,合理地選擇材料、確定腐蝕裕度、提出制造、檢驗和操作要求等等。 GB150-1998《鋼制液化氣儲罐》的第3.3.5.2條明確規定:“應根據預期的容器年限和介質對金屬材料的腐蝕速率確定腐蝕裕量”,也就是說腐蝕裕量等于年腐蝕速率乘以容器設計年限,在腐蝕速率中不僅包括介質對材料的腐蝕,也包括介質流動時對容器材料的沖蝕和磨蝕。在標準中,由設計者確定的容器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時確定腐蝕裕量的一個重要前提。無獨有偶,新版《液化氣儲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第32條規定:“為防止液化氣儲罐超年限運行引發安全問題,設計單位一般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液化氣儲罐設計使用年限”,也明確了設計單位在確定液化氣儲罐設計使用年限上的責任。應該指出,液化氣儲罐的設計年限不一定等于實際使用年限,它僅僅是設計者根據容器預期的使用條件而給出的估計,其作用是提醒使用者,當超過液化氣儲罐的設計年限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經常測量厚度和縮短檢驗周期等。
液化氣儲罐的設計年限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材料選用、腐蝕基礎數據、結構設計等一系列設計因素,能否準確地預計,反映了設計者的經驗和水平。筆者認為,無論是按國際液化氣儲罐設計的慣例,還是為了提高設計的水平和權威性,都應在圖紙上標注液化氣儲罐的設計使用年限,這樣做才能真正體現對用戶和對設備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